规章制度

  1.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版)

  2. 发布时间:2024/11/2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1〕2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分类建账、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校内各相关部门应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

(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项目研究需要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和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应按照项目立项书、有关财经法规及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按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审定项目经费预算,检查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负责项目全程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据相关财经法规报销科研经费。负责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采购的超过800元人民币的器材、设备及办公用品等出入库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出入库凭证。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所获项目的类别,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学校纵向和横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保证专款专用,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自下达之日起进行开题研究。科研经费使用应结合院内财务有关制度进行合理使用,开题阶段可予以报销课题项目总金额的20%,通过中期检查评审可予以报销课题项目总经费30%,通过结题评审的可予以报销课题项目总经费的50%;课题项目通过结题的后3个月内进行经费结算。

第八条  自项目申报开始,项目负责人需如实填写《课题工作日志表》,记录项目研究的整个过程和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作为劳务费发放的依据,待项目结题后与结题材料一并交到科研处存档备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使用经费的过程中,需按进度进行使用,并按账务管理的要求,在使用年度内及时报账。如遇年末的票据产生跨年度的,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支出项目;间接费用主要是指不直接计入研究成本的费用,主要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活耗费和对核验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项目研究直接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费用及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参加或召开会议产生的费用。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用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理性节约原则确定。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区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主办单位负担的城市间的交通费、可由项目负责人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会议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必须单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及签到表;发票(如通过旅行社组织会议,还须附予旅行社签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资料)。

(六)资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及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七)数据采集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访谈、数据跟踪采集、数据购买、案例分析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含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据实编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汇总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支出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一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一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单个项目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0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8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

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奖励费用

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支出一般不超过经费总数的5%。 

(十三)其他支出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算。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要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上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费开支预算进行管理,实行分级审批。

项目小组提交书面报销申请后(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对超过800元人民币的器材、设备及办公用品须到资产管理处核对入库等情况,开具材料出入库凭证,交由科研处审核,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然后由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再到财务处审核签字。

根据报销类型,具体报销要求如下:

(一)论文版面费报销流程:项目小组填写好报销审批单,并附上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发票、刊物封面、刊物目录、论文等扫描件电子版及纸质版及Word文档原稿)交到科研处,由科研处核查审批签字后,根据学校报销流程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二)设备材料报销流程:项目小组填写好报销审批单,并附上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备材料发票及实物)交到后勤处,由后勤处根据采购清单核对设备材料及发票,开具出入库清单,由科研处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审批签字后,根据学校报销流程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三)使用或报销专家劳务费、评审费、鉴定费、招待费(按就餐饭店一事一填,一事一批)等,要注明具体事项、时间(日期)、标准等。报销调研费需出示调研报告及调研单位接收调研的盖章凭证。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财务处按照项目经费实际开支情况据实提供项目支出明细账,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专项审计。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到财务处办理项目结账手续。未在三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的,由财务处按规定将项目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学校科研发展专项基金中。

第十五条  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财务处依据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办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手续。

 

第六章  项目经费监督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费计入学校科研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使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完整性,不得拆分科研经费,另立经费项目并指定新的项目负责人,经批准的预算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批复后的变更情况报送财务处、科研处。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开支使用科研经费,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或其他无关支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物质。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小金库”;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依据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以实名制发放至个人。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同科研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每个已结题的项目进行经费使用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视情节严重,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处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科研处

                                                                                                                                                                                                                                                                                                                                     2024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