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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17
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12月16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与国际通行的学分制相一致的教学管理体制,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学院积极推行完全学分制。
第二条为了使完全学分制的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课程、学分、毕业条件
第三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毕业实习。
(二)选修课: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两种:
1、专业选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专业选修课规定在各专业教学计划专业选修课部分。
2、公共选修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的课程。
第四条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必修课约占总学分数的80%—90%,选修课约占10%—20%。
(二)课程有先修后续关系的,学生只有在选修了先修课程后,才可修读其后续课程。
第五条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原则上一门课每周上课1课时,外加1.5小时的课外作业量,就算1个学分。
第六条毕业条件:
一、本院学生毕业时应修满至少120学业课程学分(多修学分无上限),并同时修完学院及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以及学院规定的晨练学分。
二、各专业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的要求,参见《各专业三年课程总览表》。
三、各专业必修课中Level 4的4门课(编号为8X4的课程),必须通过ABE全球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四、学生毕业时成绩必须达到GPA 3(即C级)或以上,取学生所修学分中成绩最好的120学分计算。
五、在学业课程之外,学生必须修完学院规定的晨练学分才能毕业。
第三章学习年限
第七条本院实行弹性学制,各专业一般修业年限为三年,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年。学生在三年里未能修完学分,未能满足毕业条件的,可选择留在学院继续学习直至九年内修完足够的学分,满足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或选择先行离校,之后回校参加正常的考试,直至在九年内达到毕业的要求,取得毕业证。已交了三年学费的同学,无论留在学院继续学习或离校后回来参加考试,都无须再交任何学习费,但留校学习的同学,如在学院住宿,则要交住宿费。
第八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但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时间。
第九条学生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均应在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提出申请,不可在学期中断或恢复学习。申请经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班主任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报学生处、教务处,由教务处向主管院长报批。
第四章课程选修
第十条学生在学分制辅导人员的帮助下,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选课。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修,学生所选课程以教务处打印的选课核对表为准。
第十一条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学生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得原则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对于绩点平均成绩(GPA)低于2.0学生,学生处书面通知家长及书面警告学生本人,班主任与其谈话。
第十三条对于学期绩点平均成绩未能达到2.0以上的学生,学院将让学生在其后的学期重修或根据部分学生的情况开设暑假课程班,让学生自愿选择进行重修,直至达到学校要求的标准。
第十四条学生选修的课程,因特殊原因需要放弃的,必须在当学期的第四周之前到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办理该课程的注销手续。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为了正确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学院对每位学生每学期的各门课程的成绩(Grade Point)分五个等级A、B、C、D、F进行评定。成绩划分等级如下:
等级 |
成绩层次/分数段划分 |
对应分值 |
A |
特别优秀(90分~100分) |
4 |
B |
优秀(80分~89分) |
3 |
C |
好(70分~79分) |
2 |
D |
一般(60分~69分) |
1 |
F |
不合格(60分以下) |
0 |
其中分数段划分的分数均为期评总成绩。相应的等级分值用于计算学分的绩点平均成绩。
第十七条所有课程都不设补考。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重修或另选其它课程。重修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重修后获得的合格成绩取代原不合格成绩计入学生的绩点平均成绩。
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以取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已合格的课程且成绩等级为D等的,如果学生需要或希望提高其成绩等级而进行重考,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提出申请,缴纳重考费后在期末考试时跟班重考。
第十八条如果在考核期间,因病住院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报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下一轮考核。
第十九条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的考核成绩以F计,并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必修课必须按课程学分数交费重修,选修课时重修也可另选,但必须按学分交付该课程的学费。
第二十条计算GPA值的公式为:
GPA值是以数值表示的,并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一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生成绩(Grade Point)、累积绩点平均成绩(GPA)、作弊等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