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四条 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报考本科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的基本政策:
1、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根据其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其它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就业证明材料”列入就业派遣方案,上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为毕业生开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在规定的离校时间内还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将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后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办理调整改派,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3、结业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原则上不列入就业派遣方案。有用人单位接收的结业生,可凭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向学校提出就业派遣申请,批准后予以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4、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出国等原因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可根据本人的申请将其户口、档案派回生源所在地,或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就业派遣,学校不负责推荐,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6、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档关系的,可选择将户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由学校协助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户档托管部门。
7、毕业生在校期间,不能以找工作单位或已落实单位为理由擅自离校;对擅自离校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8、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9、毕业生要文明离校。须按规定搞好宿舍卫生,办理好离校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离校。毕业生在离校前有违纪行为,按《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有关规定处理。
10、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寄往毕业生档案派遣单位或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户档托管部门。毕业生到单位或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户档托管部门报到后应向主管部门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学籍科查询原因。继续深造的学生凭调档函自行到学校教务处学生学籍科办理迁移手续。联系电话:0776-2630888
第六条 就业协议
毕业生应谨慎保管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并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不得互相借用。凡挪用他人《就业协议书》或者复印、涂改、伪造的《就业协议书》均视为无效。《就业协议书》毁损的,毕业生须凭原件和所在学院的书面意见到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换取新《就业协议书》。因特殊原因不慎丢失《就业协议书》而要求补发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和登报声明遗失的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撰写承诺书对遗失事实予以承诺,并上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审批,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答复。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15天内将登记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并到学院登记备案(寒假期间可延至开学第2周)。学校招生就业办对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实行监督、管理,并维护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能变动,不能单方面违约,如属特殊原因要重新签约的,必须按《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毕业生违约处理暂行规定》(附件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提高我校就业工作整体水平。
第八条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办),受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事务,具体履行有关职责:
1、组织开展我校毕业生就业派遣资格审查工作,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供用人单位查询。
2、开拓就业市场,收集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洽谈活动,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推荐工作。
3、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4、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
5、按照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6、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谴工作;
7、协调、指导、检查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公布各学院、专业就业情况。
8、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二级学院应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以主要院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专业带头人、辅导员、任课教师等共同参与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本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综合测评工作,及时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和综合测评结果,组织辅导员、导师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意见。
2、对毕业生进行理想、形势、人生观和择业观的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动员专业教师在专业教学的同时,关注和指导学生制定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帮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创业。
3、掌握社会需求,充分利用导师和专业教师对外技术服务、实习、社会实践和社会办学等多种渠道和资源,建设“就业实战基地”,广泛收集本院各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4、负责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洽谈活动。
5、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及就业派遣信息录入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6、具体负责组织本院毕业生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7、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追踪调查的各项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十条 学工处、教务处会同二级学院组织毕业生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生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开展“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开展“三自”(自尊、自强、自律)教育,强化毕业生的自信、自强和自立意识;开展“三成”(成人、成才、成功)教育,帮助毕业生从学校向社会顺利过渡,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创业,走向成功;开展诚实守信、基层奋斗意识、爱国敬业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教育,鼓励毕业生将个人理想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开展尊师爱校教育,倡导毕业生文明离校,铭记恩师,情系母校,奉献社会;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毕业生在就业与择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要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在大学生中开设就业指导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掌握择业与就业技巧,引导毕业生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心态,不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十三条 就业办要建立健全毕业生择业与就业咨询服务体系,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咨询指导与服务。
第五章 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毕业生个人如实填写,经各二级学院审核后签署鉴定和推荐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复制、仿制和伪造。
2、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受让就业协议书,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应退还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3、就业协议书一经使用,只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管理规定的即为生效,学校有义务敦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程序
1、毕业生到学校就业网下载或到就业办领取《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毕业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学院负责人在《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毕业生持《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办申请补办;
4、如属于已签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办,并注明“签约单位”;如属于未签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到申请后在学校就业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补办。
第十七条 解除就业协议手续办理程序:
1、毕业生到学校就业网下载或到就业办领取《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毕业生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3、如分院同意其违约申请,毕业生应取得原用人单位的谅解并获得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4、二级学院负责人在《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毕业生持《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协议书面证明、原协议书和新单位接收证明材料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违约手续 。
第六章 毕业生离校及报到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完有关的离校手续,归还在校期间借用学校财产,清偿在校期间所欠借学杂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等,离校手续未办理完毕的毕业生不得发给《报到证》、毕业证。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或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户档托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条 毕业生报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须提交个人申请、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材料、新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材料(须当地人事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原《报到证》,报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到广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毕业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到具体就业单位的,携带《就业协议书》(须当地人事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函)、原《报到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十条的规定,学校不再负责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1、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七章 毕业生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自更改、伪造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表格、推荐表、协议书;篡改就业信息、发布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协议书、相关证明材料等干扰毕业生就业工作正常程序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期间如出现违纪行为,尚未办理离校手续的一律按相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已经办理离校手续的要将违纪情况通报就业单位,建议就业单位作出适当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有关就业政策规定、不守信用、有欺诈行为、有损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限制或取消来我校招聘毕业生的资格,对于严重损害学校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保留提起法律诉讼、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毕业生违约管理暂行办法》(/upload/201711/10/201711101542439817.doc)
附件2:《毕业生调整改派通知》(/upload/201711/10/201711101551174501.doc)
附件3:《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upload/201711/10/201711101543161606.doc)
附件4:《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upload/201711/10/201711101543324315.doc)